各学院: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奖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本专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籍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名额分配
各学院按分配名额确定获奖名单,具体分配名额见《2022年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三)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四)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五)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年,其中1档为2300元/年,2档为3300元/年,3档为4300元/年,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其他条件
1.省政府奖学金
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在评定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5%(含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3)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4)在评定学年内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通过计算机二、三级及英语四、六级考试者优先。
2、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2021-2022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至少有一项位于专业前30%,另一项位于前50%;对于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放宽至专业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2021-2022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国家助学金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022-2023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被认定为困难等级的可申请1档或2档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可申请三档中任意一档国家助学金;
(3)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
(4)本着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学生应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国家标准、省定标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即时帮扶困难家庭学生原则上应给予最高档助学金资助,其他特殊群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结合评审情况给予不低于平均资助标准的资助。
(三)不可参评范围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无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格:
(1)参评学年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者;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3)未缴清学费、住宿费者(经学校批准缓交的学生除外)。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无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格:
(1)参评学年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者;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或者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者;
(3)有吸烟、酗酒行为,或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4)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5)未缴清学费、住宿费者(经学校批准缓交的学生除外);
(6)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7)经常出入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者,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8)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败坏者;
(9)同学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五、评定及报送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其中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
(二)民主评议。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国家政策和本通知要求,评议奖助学金推荐名单。
(三)学院评审及公示。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参评学生的资格审核结果和现实表现确定本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含候补学生)及推荐顺序,组织学生进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答辩。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同时提交《奖学金答辩记录表》(附件3)。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进行评审。
各学院对评选结果审核通过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知中应明确注明反映问题的渠道,包括办公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和联系人等信息,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不得公布学生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敏感信息,公示期满及时撤下公示文件。
(四)学校评审及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各学院推选的候选人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确定最终获奖人员。
所有结果均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电话:0538-6305128、投诉邮箱:tskjxyxszz@163.com。
六、材料报送
(一)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0月31日10:00前,各学院完成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与公示,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的“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地址http://221.214.56.34:2482)下“奖助学金”模块提交,同时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奖学金答辩记录表》、《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和学生个人事迹材料(以上材料均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及《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报送内容包括:《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及《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
说明:1.所有《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学院公章,评审报告加盖学生工作办公室章。2.《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可汇总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单统一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3.评审情况报告从组织领导、名额分配、评选条件、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宣传效果等方面展开。
(二)国家助学金
10月31日10:00前,各学院完成国家助学金评审,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需加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章;
(2)班级(专业或年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4);
(3)XX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记录表(附件5);
(4)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6),需加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章;
(5)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公示名单及公示照片;
(6)所有材料按以上顺序整理,学生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用订书机装订;第(4)(5)两点材料还需提交电子版,邮箱tskjxyxszz@163.com。
七、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各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相应成立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人员、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助学金评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的享受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定。
八、其他说明
(一)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山东省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坚持条件,严格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评审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是评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责任人,对评审工作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学院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上报候选学生一旦不符合学校评审要求,直接取消评审资格,不再增补名额。对于发现申请表格式有误的,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改并返回申请材料,不再接受其申请。所有需报送材料应按时间节点、按照要求报给学生处,逾期不报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互不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各学院要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本学年学生获得各类奖助学金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五)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一律不能参评。被认定为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被认定为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六)学生现实表现和成绩成果考察的具体时间范围为本次参评年度,即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转专业学生的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在原学院评定,国家助学金在新转入学院评定。
(七)各学院在评选工作中,以奖助学金评审为契机,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组织开展公开答辩会、事迹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的资助育人活动,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八)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0538-6305128。
泰山科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