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学 乐教 创业 创造
心理健康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服务 >  心理健康 >  信息正文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时间:2019-12-12 14:37:56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一条 咨询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认真完成心理健康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平等地对待学生,并认真遵守心理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情况。

  第三条 本着“积极、自信、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状态以诚相待,倾情相助,引导来访者以自助。

  第四条 对于求助电话和来访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妥善处理。

  第五条 咨询室卫生由当日咨询人员负责打扫,要求整洁舒适。

  第六条 咨询人员要及时整理来访者的材料,并做好分析与总结。

  第七条 咨询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进行约定时间解决。

  第八条 咨询室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情况归档,备以后查阅。

  第九条 咨询室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保持心理咨询室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第十条 热爱心理辅导工作,忠诚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心理咨询老师工作制度

  第一条 咨询老师应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心理咨询工作。

  第二条 咨询老师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咨询水平,保持身心健康。

  第三条 咨询老师应与咨询者建立平等、信任的良好关系,尊重咨询者的人格。

  第四条 咨询老师应语言亲切,态度和蔼,富有亲和力,营造和谐、温馨、安全的环境氛围。

  第五条 咨询老师在分析问题时,要做到客观、仔细、耐心。

  第六条 咨询老师应注意有助于当事人的心理成长,尽量避免当事人对咨询老师过分依赖,助人自助。

  第七条 如果咨询老师发现无法帮助咨询者,应作好适当的转介建设。

  第八条 咨询老师对学生坚持正确引导,采取启发诱导,杜绝强硬说教或强加于人,咨询过程中不带个人情绪和自己价值观。

  第九条 咨询老师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随意泄露咨询者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十条 咨询老师遇到确有心理问题严重到精神问题者,应及时介绍到其他专业机构就医。

  心理咨询室服务内容

  第一条 学习心理辅导:学习目标的确立、学习动机的激发、选用学习策略、端正学习归因、激发学习创造、调整考试心理、解决学习困难等。

  第二条 交往心理辅导:认知自我、认知他人、交往动机、人际吸引、人际冲突、友情友谊、男女交往、恋爱心理等。

  第三条 生活心理辅导:大学生活适应、网络生活、宿舍生活、压力与应对等。

  第四条 人格心理辅导:自我意识、了解性格特点、提升自信、挑战自卑等。

  第五条 职业心理辅导:求职心理调适、介绍求职技巧、帮助职业适应等。

  心理咨询室隐私保密制度

  第一条 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保护学生的隐私,为学生保守秘密。

  第二条 妥善处理学生的咨询来信,特别是学生的隐私信件。

  第三条 保管好咨询记录,不得借人翻阅。

  第四条 不得向外人透露学生的智力、情感纠纷等隐私情况。

  第五条 不得将学生的隐私作为教育案例,在教育学生的场合公开传播。

  第六条 不得将学生心理的某些缺陷作为笑话,或起外号。

  第七条 不得将学生的家庭经济、父母婚姻感情等隐私情况透露给任何人。

  第八条 不能随意在文章中引用学生的隐私,确需要时必须隐去真实姓名。

  欢迎你的到来,我们将尽力为你排扰解惑,并为你保守秘密。

  请你尊重辅导老师的辛勤劳动,给予信任并积极配合。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