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驻泰高校大学生优先征集办法
(一)严格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分配去向“四优先”政策,按照“三个提前”原则为驻泰高校大学生办理优先征集工作。
(二)“优先对象”的范围是指在驻泰11所高校就读,符合在校驻地报名条件的大专以上学历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且选择在学校驻地报名应征的,均纳入优先对象范围。
1.提前办理手续。按规定时间完成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体检、政考“双合格”人员,确定为预征对象,发放《预定兵通知书》。
2.提前审批定兵。役前教育训练结束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全部予以审批定兵。
3.提前选择方向。依据上级明确的接兵部队,征求定兵人员关于服役军兵种意愿,在全市范围内优先确定入伍去向。
二、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事业编专项招聘考试优惠政策
为做好大学生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泰安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制定了《泰安市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实施办法》(泰人社发〔2016〕7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招聘范围条件
从泰安市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列入招聘范围:①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大学生退役士兵;②退役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选择自主就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③非正常原因未服满现役或服役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二)招聘程序和方法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不低于年度事业单位非专业岗位招聘数量15%的比例,制定专项招聘计划,明确具体招聘岗位。
(三)组织考试考核
招聘采取考试、档案考核的方法进行。考试成绩、档案考核成绩权重各占考试考核总成绩的50%,即:考试考核总成绩=(50/考试最高分×考试分)+(50/考试最高分×考核分)。
1.考试。考试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组织,采用笔试方法。
2.档案考核。按照服役年限、奖励、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政治面貌、学历、处分记分。
(四)选岗
选岗按总成绩高低顺序进行。总成绩相同的,分别按照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学历层次高低的顺序依次确定选岗顺序。
(五)公示聘用
经选岗确认的人员,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在泰安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
为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泰安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印发泰安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3〕48号),部分内容如下:
第七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其标准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统一标准、统一筹措、统一发放。义务兵到西藏、新疆等高原高寒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1倍。
第八条 市直及以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中,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年优待金按下列规定增发:
(一)获大军区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二)立一等功的增发30%;
(三)立二等功的增发20%;
(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增发2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10%;
(六)获优秀士兵的增发5%。
同时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的一项增发,不重复增发。
四、驻泰高校入伍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
为充分调动驻泰高校大学生入伍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高校在征集大学生士兵方面的主体作用,泰安市政府办公室、军分区动员处制定了《驻泰高校入伍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泰政办字〔2019〕5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发放期限
2019年9月1日以后,由驻泰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驻地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含新生、在校生、毕业生)义务兵家庭。发放期限为两年。
(二)发放标准
按上年度泰山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发放本年度优待金;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或以高原条件兵征集入伍的,按照发放年度的标准增发1倍。
(三)发放程序
1.定兵会结束5日内,由驻泰高校武装部整理入伍大学生名单及信息资料,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籍贯、就读(毕业)学校、学业情况、进藏进疆情况、奖惩情况、银行卡号码及开户行、联系电话、父(母)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2.部队检疫退兵期结束后30日内,由市征兵办公室汇总驻泰高校入伍大学生义务兵名单及信息资料,报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
3.市退役军人局根据驻泰高校征集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名单及信息资料,测算当年优待金金额,报市财政局。对大学生义务兵入伍后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由本人或家属适时向市退役军人局提供立功受奖相关材料,由市退役军人局按照泰政发〔2013〕48号文件规定的增发比例核算金额后并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根据各级负担原则筹集资金,于每年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市退役军人局,市退役军人局要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优待金拨付至代发银行,并督促银行于7月20日前完成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
(四)资金保障
驻泰高校入伍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级负担,即市财政承担每年优待金总额的30%,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根据辖区内常住户籍人口数量分比例共同承担优待金总额的70%。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承担的资金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